第一章 总则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早出人才,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省、市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领域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及相关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国内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从事的工作中有所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果;结合工作实际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建筑系统在建筑学、建筑结构、岩土工程勘测、装饰装潢、抗震防震、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调、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给水排水、燃气工程、防腐工程、道路桥梁、建筑材料等专业领域中,从事科(教)研、设计、检测、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预决算、技术信息咨询与开发及其它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等次均在“合格”以上。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及格”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本人原因至今未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且符合本专业资格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3、中专毕业后以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
(二)获得本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称职(合格),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截止申报的上一年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必备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能对较复杂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能结合实际情况,对单位发展提出科学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一)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建筑学及与建筑相关的规划、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环境学等学科知识,具有较扎实的建筑物理、建筑心理学、建筑经济、建筑施工、美学、哲学等专业理论知识基础,熟悉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2、熟练应用CAD技术,承担功能比较复杂或较大工程一项两级或3项三级的建筑群体(空间)组织设计、环境设计及室内设计;
3、能够解决建筑(室内)设计中较复杂的相关技术、艺术问题;
4、吸纳先进技术并在提高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二)从事工程(含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抗震防震、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调、机械设备、建筑电气、给水排水、燃气、防腐工程、道路桥梁、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承担建筑面积2500㎡以上框架结构工程,或3000㎡以上砖混结构的住宅工程,或跨径18m以上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或相当三级工程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能承担造价为50万元以上的建筑电气、给水排水、燃气和120万元以上的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调、道路桥梁、建材工业及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体设计或总图设计,能承担同类项目的审核与设计交底工作;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工程科研、设计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2)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市(区)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从事工程施工安装的技术人员(侧重于一线施工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常用材料的性能和常用机具的基本知识,了解与本专业施工安装有关的设计规范和基本要求,掌握一定的企业现代化管理知识;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承担一项二级工程(中型工程)或3项三级工程项目或300万元以上复杂工程(框架、排架、单层、多层、工业厂房)项目中某分部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能进行施工安装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管理,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审查,制订或审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2)能主持或指导材料试验、构件制作或现场施工安装、质量检验、安全检查、处理质量事故等工作;
(3)能组织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编写专题技术总结;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5)具有较好的组织协作精神,与各工种配合完成科研、设计、施工任务。
(四)从事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承担10层或50m以上高层建筑或勘探深度30m以上的工程两项,或累计建筑面积在15万㎡以上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各项土工试验项目任务,提交勘察试验报告。熟悉勘探新机械使用性能,掌握勘探机械操作规程;
2、能承担1-5K㎡地形测绘的技术设计并组织施工,熟练掌握测量制图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五)从事工程科技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侧重于建筑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承担3项以上2500㎡以上框架结构工程,或3000㎡以上砖混结构工程,或50m以上构筑物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主持编制了主要施工文件,并有1项达优良工程;
2、能承担3个50万元以上的建筑电气、给水排水、燃气工程,或两个120万元以上道路桥梁、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调、建材工业及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完成人),能进行施工安装组织管理工作;
3、参加过市级工程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在其中1项二级课题(专题、专项)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
4、承担相当于以上1、2条中所述工程规模的质量监督、监理、预决算、招投标等方面工作,并且具有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岗位证书;
5、参加市域或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区)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优秀标准图、优秀建筑CAD软件)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项以上,经市(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解决设计、施工、安装及工程技术管理中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经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被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采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完成中型项目或二级项目1项以上或所参与完成的项目质量被评为市(区)优质工程的技术骨干;
(七)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受到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者。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出版过专著或译著;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区)及以上专业学会论文评比中被评为“优秀论文”1篇以上;
(五)在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中撰写了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文)报告(实例材料)2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学术技术能力及业绩成果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六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等次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新型专利,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当的综合表彰);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3项以上省优质工程的建设。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二章第三、六条要求,学术技术创新能力超常、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且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鲁班奖工程的建设,经本人申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受学历、资历、计算机等规定的限制,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直接申报人员,其工作业绩、论文、工作经历等原则上是申报前4年取得的。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十一、十二或十三)、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二张(免冠2寸)贴在“申报表”右上角。
2、“泰州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8份(推荐意见栏盖红印)。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近几年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有关考试(核)成绩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记载近五年继续教育情况,并提交人事部门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10、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2、对照第十一、十二条,提交个人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推荐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破格申报者应对照资格条件,在报告中详细地陈述申报理由:包括从事技术工作的经历和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果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单位应对照破格申报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工作成果进行逐项核实,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推荐报告。 破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13、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复杂:涉及三项以上技术因素或环节。 (2)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5)了解:知其大意。(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近几年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7)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措施、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8)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9)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 (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1)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2)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3)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14)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5)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关于项目规模等级可参照建安企业中施工资质条件中代表工程等级的划分为依据。(16)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7)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8)主要完成人(主要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19)专业负责人:指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20)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须附财务报表或财务证明)。(21)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中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一般是指第一或第二作者。 4、本条件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市(区)指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资格起计到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或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反映自身业绩和能力的材料,需同时附上能证明其业绩的能力的相应的原始证明资料,以及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能证明当事人在该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证明材料。 9、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专业学科组及中评委评定。 10、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1、本条件中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是指建设部和国家环保局推广的,并经市(区)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考核认可。考核认可的方式是: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语言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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